[摘要]西方的冲突化解方法根据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分为六大类:旨在促进相互理解的冲突化解方法,旨在辨析利益的冲突化解方法,旨在改善关系的冲突化解方法,旨在转化结构的冲突化解方法,旨在破除话语霸权的冲突化解方法,以及旨在破解复杂性的冲突化解方法。它们基于不同的理论背景,适用于不同的冲突情境。
[作者简介]常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原珂,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西方学界对于冲突化解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生出了多种多样的冲突化解方法。本文从各种方法所要解决的不同问题出发,对西方冲突化解方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它们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发展,理清其发展的传承脉络,指出其适用的现实领域和范围,希望为中国冲突化解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
方法的功能在于解决问题。根据西方冲突化解各种方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将其划分为六种主要类别。每种方法依据不同的理论基础,适用于不同的冲突类型。只有用得其所,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旨在促进相互理解的冲突化解方法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来自对冲突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另一方面来自于需求理论。
费舍尔(Ronald Fisher)和拉森(Knut Larsen)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冲突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了以管见、偏见和定见为形式的有选择的感知过程,对他人的有害感知,非人化和敌人形象的形成,以及通过压抑和投射来取代恐惧和敌对的感受。杰维斯(Robert Jervis)研究了国际政治中决策者的感知和错觉。
马斯洛(Abraham Maslow)提出的需求理论认为,人类存在着生存、安全、被承认、被尊重等普遍的基本需求。伯顿(John Burton)在其基础上,提出了利益(interests)与需求(needs)之分。在他看来,尽管很难满足冲突双方对物质性利益的争夺,但在理论上却有可能同时满足冲突双方的需求。因此,如果能够将双方基于利益的冲突经过适当的解释和理解转变为基于需求的冲突,就可以使冲突得到化解。
根据对冲突的心理学分析和冲突的需求理论,冲突之所以难以化解,是因为冲突各方没有真正倾听和理解对方的真正需求。因此,化解冲突的关键,是促使冲突各方有效沟通和理解。由此便产生出一系列促进相互理解的冲突化解方法。
伯顿认为,如果人类要避免未来灾难,就必须用这种方法将基于物质利益的冲突转化为基于主观需求的冲突。他所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问题解决工作小组”(problem-solving workshop)来解决现实中那些难以解决的冲突。这种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衍生出许多不同的版本,被用于促进如研究、教育或培训等各种目标,如“互动冲突化解”、“第三方咨询”、“过程促进工作小组”、“促进式对话”等。虽名称各异,但它们都带有问题解决方法的许多基本特点。米歇尔(Chris Mitchell)在《冲突化解手册》一书中对这些方法作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并在《冲突化解的问题解决做法与理论》一文中讨论了相关的方法论和评价问题,分析了支持这些方法的理论假设以及检验方法[1]。
问题解决方法的核心在于对话。在“变化先锋协会”(Pioneers of Change Associates)2006年所作的“对话类别”调查中,包括了对各种各样的对话技术的描述,它们被用于在冲突化解中控制冲突并产生非暴力的社会变化[2]。
在促进冲突各方相互理解方面遇到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跨文化和跨宗教派别的冲突。具有不同文化和信仰的人们之间如何能够相互理解?许多人受到了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解释学的影响。伽达默尔将对文本的解释比作对话,解释一个最初不熟悉的文本,就是在对象和解释者之间的一种对话形式,对话的过程和结果是跨文化和历史差异的“视界融合”(fusion of horizons)。这种被称为“解释学对话”的对话在冲突化解中以另外一种方式发挥作用。谈话或对话被视为对文本的相互解释,在这种对话中,人们并不只是理解对方,而是共同创造共享的新意义。[3]
旨在促进相互理解的冲突化解方法对于那些由于沟通困难或相互误解而难以化解的冲突具有较好的化解效果。它通过改善沟通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冲突双方开展有意义的交流,理解彼此的真正需求和真实目标,促使各方从对抗走向解决问题。但仅仅改善沟通和理解还不足以化解更深刻的利益对立。因此,对于那些由于利益上的互不相容而难以化解的冲突,仅靠这种方法就肯定是不够的。
旨在辨析利益的冲突化解方法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博弈论对于“囚徒困境”的分析,另一方面是“立场”与“利益”的区分。
博弈论被用来分析冲突各方的各种选择和取向。谢林(Thomas Schelling)研究了竞争策略中的非理性行为的原因;拉波波特(Anotal Rapoport)则对输赢路径的自我击败(self-defeat)的逻辑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增加他方的损失就等于赢的错觉,是使争斗持续如此长时间和冲突各方最后拼得你死我活的原因。”[4]
弗莱特(Mary Follett)倡导“相互收益”的谈判方法。费舍尔(Roger Fisher)和尤里(William Ury)则提出“立场”与“利益”的区分,认为应当区分“什么是冲突各方所追寻的”和“什么是这种追寻的背后动机”,利益是立场的原因和基础。
辨析利益的冲突化解方法被弗莱特称为“整合式谈判”,与它相对的是“分配式谈判”。她的方法被布雷克(P Blake)等人和沃尔通(R Walton)等人用于化解劳资冲突,并被进一步用于家庭调解、社区调解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ADR)。费舍尔和尤里则提出了“原则性谈判”,它是所谓“刚性谈判”和“柔性谈判”的综合。原则性谈判要求各方将注意力从立场转向利益,共同寻找能够满足双方利益的共赢方案。它又进一步衍生出各种不同版本,如“结合式谈判”、“创造式谈判”或“合作式谈判”。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要将“零和博弈”转变为“非零和博弈”。
拉克斯(David Lax)和西本斯(James Sebenius)对利益作出了更细致的区分。他们首先将“工具利益”与“固有利益”区别开来;然后将“过程利益”、“关系利益”和“原则中的利益”区别开来;接着又区分了在过程利益、关系利益和原则中的利益中各自所包含的固有利益和工具利益。
旨在辨析利益的冲突化解方法使得冲突各方能够更理性地分析彼此的利益和得失,在用于化解为某一具体事项而产生的冲突时经常具有很好的效果。但对于由于根本利益相互对立而难以化解的冲突来说,往往很难找到使双方都能满意的共赢方案。罗斯曼和奥尔森(Jay Rothman & Marie L Olsen)从另一个角度认为,这种冲突化解方法的一个重要局限,在于将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而不对利益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冲突各方不会被引导关注利益背后的目标、价值和动机问题。因此,当冲突各方积怨已深时,这种方式就显得不够有效了,因为它不足以重新确定互动过程和各方关系。同时,它还容易造成欺骗的假象,使过于相信对方合作诚意的一方遭受利益损失。
在社会关系理论方面,郑(Ho-Won Jeong)提出:“许多冲突归因于不满意的社会关系而非沟通不畅。制度性的安排(支持维持现存的等级制度)也许仅仅是延长了那些游离于体制之外的人们的挑战”[5]。他主张采取关系治疗的方法,用来修复伴随着结构性改变的严重冲突所导致的恶劣甚至破裂的关系。费舍尔(Ronald Fisher)和拉森(Knut Larsen)深入探讨了冲突发展过程的积极因素,他们特别专注于转变态度,发展相互理解和信任,形成共同的或上位的(superordinate)目标,以及促进积极的群体间关系的各种条件。
在认同理论方面,罗斯曼和奥尔森提出,不同的认同群体之间在其自我感知和优先排序方面相互排斥,彼此不信任。当冲突变得深刻和持久时,它经常涉及个人认同和集体认同的表达和对抗。如果说利益冲突、资源冲突、权力冲突等是对同一认同群体内部的冲突而言,那么认同冲突则是对不同认同群体之间的冲突。不同的认同群体之间在其自我感知和优先排序方面相互排斥,彼此不信任。科尔曼(Peter T Coleman)和劳尔(J Krister Lowe)研究了在长期持续的冲突中集体认同对实现和平的阻碍作用clash修改语言,,并根据对巴以谈判的研究建立了一个集体认同谈判的模型。罗斯曼则在1997年提出了一种打破冲突认同障碍的四阶段冲突化解框架,即ARIA框架:对抗呈现阶段、回应共鸣阶段、发现创新性的解决方案阶段、采取行动去实施解决方案的阶段[6]。
此外,“反思性对话”也是化解认同冲突的一种方法。冲突的发生是由于现存的认同受到威胁或伤害,但冲突也有助于产生认同。在冲突的严峻情境下所形成的认同通常具有排斥性和对抗性,但他们也可能形成包含性认同的源泉。而反思性对话则能够促成这种转化,以修复伴随着结构性改变的严重冲突所导致的恶劣甚至破裂的关系,从而从更深层次上化解认同层面的冲突。
旨在改善关系的冲突化解方法可以改善冲突双方的关系、建立相互信任、促进形成新的认同。它对于那些由于关系恶化、互不信任和认同存在巨大差异而难以化解的冲突来说,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它最经常被用于化解民族间冲突。但很多认同差异的根源在于社会的现实结构,如果那些造成相互仇视的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得不到相应改变,那么旨在改善关系的方法的实际成效也会非常有限,而且还有可能使导致冲突的那些不合理的社会结构继续维持。
旨在转化结构的冲突化解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中的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
在政治学领域,布林顿(Crane Brinton)在分析政治革命时指出,当社会权力分配和政治权力分配之间的差距到达一个关键节点时,革命就会发生。受此影响,加尔通在冲突化解中强调结构的维度。他区分了直接暴力、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以及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clash配什么线clash修改语言。消极和平只是没有直接暴力,而积极和平还要克服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
与对冲突的结构分析相联系的是冲突转化方法(conflict transformation),它将结构转化视为冲突化解的重要方面。瓦伊里宁(R Vayrynen)1991年提出了行动者、事项、规则和结构四个维度的转化,米埃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情境、结构、行动者、争议事项和决策精英五个转化维度,“转化冲突”组织则提出了行动者、情境、事项、规则和结构五个维度。其中,结构转化(structure transformations)被视为化解冲突的最重要方式。它要改变冲突赖以孕育和产生的关系结构、权力分配结构、社会经济条件,以此来影响先前互不相容的行动者、争议事项和目标之间互动关系结构。克里斯伯格(Louis Kriesberg)认为,冲突转化过程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探索阶段、初期信号和行动阶段、达成协议或理解阶段、实施和制度化阶段。[7]
基于加尔通提出的克服结构暴力的“积极和平”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掀起了“和平文化”运动。1997年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通过了第(A/RES/52/13)号决议,将“和平文化”定义为:在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通过对话和谈判来处理解决问题的根本性原因的一套抵制暴力或预防冲突的价值观念、态度、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等。1999年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建设和平文化所需的一系列步骤:通过教育培育和平文化;促进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对人权的尊重;确保性别平等;培育民主参与;更深层的理解、宽容和团结;提倡参与式交流和信息与知识的自由流动;促进国家和平与安全。[8]
旨在转化结构的冲突化解方法着眼于转化导致冲突的深层社会结构,力图建立更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结构、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因此被更多地用于由权力和权利不平衡而产生的大规模、持续性的社会冲突。奎利(M M Quille)曾指出,创造一个持续的和平远非仅仅涉及平息冲突各方,任何化解都应当确保冲突各方的人权和经济权不受侵害。亚扎尔(Edward Azar)也认为,持续性的社会冲突是建立在安全、身份的认同和承认、政治参与和经济上的公正这些基本需求基础之上的。当这些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冲突就会延续下去。但改变宏观的社会结构会面临巨大的社会阻力,这种阻力不仅来自既得利益者的抵制,而且来自话语霸权。同时,结构转化只是消除了冲突的结构性原因,并不是全部原因,而且结构转变本身又会带来新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它必需与其他各种方法结合使用,才能达到化解冲突的良好效果。
旨在破除话语霸权的冲突化解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后现代主义者”福科、葛兰西的“霸权分析”和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话语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言谈环境”应当是没有压制的交流,否则就只是策略性的操纵或诉诸暴力。霍夫曼(M Hoffman)进一步提出了“话语冲突转化”(discursive conflict transformation),它基于这样的前提,即行动和制度安排只有产生于所有受其影响的各方都自由参与的无限制的话语环境中,才能被说成是合法的。
受此影响,费瑟斯通(B Fetherston)提出了反对霸权(anti-hegemonic)、对抗霸权(counter-hegemonic)和后霸权(post-hegemonic)的创建和平计划。考克斯(R Cox)曾经将问题解决理论与批判理论区分开来。费瑟斯通更具体地分析道:“问题解决理论专注于现存的制度框架、社会关系和社会意义,这些经常都被作为给定的,其目标是维持这种秩序以使其有效工作。批判理论开始于将这些给定的框架或社会秩序问题化,其目的是考察其根源以及它可能的变化,澄清可能的选择,对提出转化它的方式。”[9]对费瑟斯通来说,不能融入批评理论的方法的危险在于,对冲突的努力化解将再次只是强化了未被挑战的秩序,而正是这种秩序最先产生了冲突。其结果如诺德斯特罗姆(C Nordstrom)所说,将是不断地重新解决冲突,而不是发展出一种不会因为第一次解决方案的无效而在其他时间或地点再次出现要求解决或再解决的解决方案。这种批评对评价各种冲突化解方式具有广泛的意义,它使人们质疑联合国的军事维和、国际援助和发展工作。
加布里(V Jabri)依据哈贝马斯的理论提出了对“暴力的话语环境”的批判,并要为在此基础上的“和平的话语环境”建立理论基础。她强调,在挑战排斥者使暴力和战争合法化的霸权话语在公共空间在主导地位的过程中转化对抗话语的重要性。加布里认为,暴力冲突是一种社会产物,消除暴力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既不能靠客观主义的方法(理性的行动者和谈判),也不能靠主观主义的方法(沟通和问题解决),因为它们都是个人主义的,只不过方式不同。她认为欧洲结构主义的方式也不适合达成此目标,因为它不能解释社会矛盾如何转变为暴力冲突。她期待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和巴斯卡(Roy Bhaskar)结构主义理论以其对行动者与结构相互依赖的承认,在结构主义和个人主义方法之间的鸿沟上架起桥梁。暴力冲突会产生霸权话语,这种话语寻求将主观性和其多样化的代表形式归入一个单一实体,该实体处于与另一个被假定的/结构化的单独的实体的对抗性互动中。传统冲突化解方法的问题是,这些单一的实体还可能通过观察者、冲突研究者和试图调解的第三方而被复制,特别是当第三方通过对主要行动者的定义来解释冲突时,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化解可能只是在复制使冲突得以延续的那些排斥的、暴力的线]
汉森(Toran Hansen)基于对冲突各方权力的分析提出了批判性冲突化解的四种实践方式,即批判性冲突化解的调节、批判性冲突化解的谈判、批判性冲突化解的改进与培训、批判性冲突化解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他认为批判性的对话(critical dialogue)包含被压迫者在社会准则、制度、语言、价值观念以及他们认为能够用来改变现状的讨论行动等方面的反应,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正义。在改变社会话语的进程中,批判性的实践必须把被压迫者的呼声提高到政治的舞台上。[11]。此外,源于批判性架构下的冲突化解理论与实践给冲突化解专业指出了一个新的且重要的方向:持续抗拒一个不公平的社会现状。今后的冲突化解应更多地关注权力分析、权力平衡和抗拒社会不公与压迫的持续且长久的冲突化解目标的实现。
〖JP3〗弗雷利(P Freire)认为,社会话语通常由精英集团控制,他建议通过一种新的教育方式——问题提出教育(problem-posing education)——来克服上述精英集团控制社会话语的体系,并认为这种教育最终会产生批判性的意识,此种意识能够解放被压迫的个体,使他们能以新的理解方式去寻求改变其所生活的世界和当时正盛行的具有压迫性的社会意识形态。[12]
旨在破除话语霸权的冲突化解方法力图打破具有霸权性质的社会话语体系对社会结构转变的阻碍。福科(M Foucault)认为,这种冲突化解方法把社会话语的转化潜能(the transformative potential of societal discourses)视为改变社会的一种工具,而不是通过革命来改变社会。它对于那些由于社会的话语霸权而使造成社会冲突的深层结构难以转化的冲突具有重要的“解构”效应。但它很容易停留在抽象的批判层次,难以达到建设性的效果。因此它更需要与其他冲突化解方法相结合,而不是完全排斥其他冲突化解方法。
旨在破解复杂性的冲突化解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复杂性理论和系统论。复杂性理论将社会看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每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都与整个系统的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克里斯托(Moty Cristal)和盖尔(Orit Gal)将复杂的适应系统定义为一组相互联系的因素,它们之间显示出非线性关系。因素和相互关系越多,系统的复杂性程度越高。科尔曼(Peter Coleman)提出了系统冲突分析,并将其用于对持续的难以化解的冲突的研究。亨德里克(D Hendrick)把冲突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运用复杂性理论来研究冲突化解。
卡汉尼(Adam Kahane)在《解决难题》一书中对冲突的复杂性进行了分析,区分了三种类型的复杂性,并认为它们每一种都要求一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过程复杂性(dynamic complexity)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是非线形的,因此是单个不可预测的,这需要系统的方法来解决;社会复杂性(social complexity)是指对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它需要参与的解决方法;生成的复杂性(generative complexity)是指先前的化解方案不再成功,它需要创造性的方法。[13]
〖JP2〗莱姆斯波萨姆(Oliver Ramsbotham)认为,语言的不可化解性的根源是“极端异议”(radical disagreement)。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像通常的冲突化解那样从开始就努力转化极端异议,不如根据这种冲突本身的性质从一开始就探索如何进行“对抗性对话”(agonistic dialogue),它是一种敌人间的对话。然而,针对异议(dissent)的态度,特洛耶(Lisa Troyer)和杨格林(Reef Youngreen)在研究群体间的冲突与创造性时,则认为异议在群体间冲突化解中起着一种重要而积极的作用,而创造性在问题解决群体(problem-solving groups)中,则对群体绩效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其二者间的桥梁则通过信息交换理论来搭建起来。当异议以某种合适的方式被引入到群体间的冲突情境沟通中时,创造性的效果则会更为加强。
旨在破解复杂性的冲突化解方法主张用系统性的、参与性的、创造性的方法来深层次、全方位地化解复杂性冲突。它主要被用于化解那些由于各种复杂性而难以化解的复杂冲突。这些冲突通常具有经济clash新配置怎么弄、政治、社会、文化和历史上的复杂原因,难以用任何单一方法加以解决。然而,破解复杂性的方法本身也会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其各个维度和层次之间需要更精细的相互协调,否则就可能由于各维度和层次之间的不协调而形成新的冲突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冲突化解的六类主要方法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聚焦点、针对情境和典型适用领域,如表1所示。(略)。
我们试图通过以上的分析表明,对各种不同的冲突情境,并不存在“一招通用”(one-size-fits-all)的化解方法。必须根据不同的具体冲突情境,采取相应的化解方法。尽管有些方法可能适用于多种冲突情境,但更多的情况是一种冲突情境需要多种化解方法的结合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六种基于不同理论基础的冲突化解方法并不是截然分开、孤立发展的。相反,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汲取,相互补充,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方法的多样性与相互竞争,正是推动各种冲突化解方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之一。
[2]常健,原珂西方冲突化解研究的三种范式及其发展趋势[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116
[8]国际友谊日:联合国呼吁消除导致紧张和冲突的误解与猜疑, 联合国网站: